法律知识

周xx挪用公款、贪污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4-08 17:35
导读: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案情」被告人:周xx,女...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案情」

  被告人:周xx,女,28岁,湖北省枝城市人,原系枝城市xx农村生活资料公司城南综合经营部收款兼记帐员。1991年10月9日被逮捕。

  199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xx利用其收款和记帐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收的四笔货款共计人民币16991.42元不存入银行而挪为己用。其中,周xx和其丈夫黄建华与他人赌博输款9850元,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900元,个人花掉2240.92元,尚余4000.5元。

  1991年9月29日,周xx因赌资纠纷与他人斗殴受伤,加之单位要清查其帐目,遂企图自杀。自杀前周将其挪用并保管的4000.5元交其丈夫黄建华转移到黄的姐姐家,嘱咐此款用于其女儿今后的生活费用。此后周自杀未遂,单位追查其赃款时,周与其丈夫均不交代存款的地方。此款后来由检察机关查获。

  案发后,周xx尚能积极退赔,已将挪用的公款如数退清。

  「审判」

  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xx犯挪用公款罪向枝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枝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6991.42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2年1月2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周xx不服,以其挪用公款没有超过三个月即已全部退还,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x挪用公款9850元用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3140.92元用于还债、外借和个人花费,因挪用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挪用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不以犯罪论处;挪用公款4000.5元转移藏匿,用于其女儿今后的生活费,案发后拒不交代去向,属于直接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应按贪污罪处理。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2年2月17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枝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周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本案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在处理上涉及以下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如何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有三种不同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里指的是一般的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限制条件比较严,既有数额和时间的限制,又有“未还”的限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是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投机倒把等)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此外,《决定》还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里的“数额较大”与贪污罪适用同一数额标准:“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的,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的。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376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周xx挪用公款、贪污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周xx挪用公款、贪污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