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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我的职责事收公司的帐,还有做业务,老板顺带让我帮他收他自己盖的民宅的房租,房租是用公司的收据收取的,我将收来的房租挪用了2500元,我想请问我这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因为当时他答应我,我每月给他收房租,他每月给我300元额外的钱,可他现在并没有兑现,收房租已有一年多时间。所以我现在拒绝给他补上这2500元,请问他如果起诉我,能成立吗?如果成立,我承担哪些责任!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2-15 12:37: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你所说的情况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题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指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你的主体符合挪用资金罪。
    你们间有劳动方面的纠纷,不能简单的看作你挪用单位资金,何况你所用的数额不够。以下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是他个人的钱,就不是挪用公款了,
    他答应你每月300元报酬是否有书面依据呢,如果没有,他现在反悔就没有证据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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