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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虾好,在下有问题请教,涉及到民事和刑事两方面: 我单位2000年时同职工集资向一个房地产公司购买一个整楼,分给职工做为福利分给职工,当时每位职工自己拿5万元,单位出5万元,单位和职工都签好协议,房子也分给职工,但没有给房证,好象是还欠房地产公司款,因此房产公司没给办证,就这样房证一直拖下来。后来,有名职工在单位挪用公款40万,后被发现后还上,单位没有追究。在2002年时要求辞职,就同单位要房证,单位领导同意其辞职,但说房证没办好,要大家统一办,就这样该职工办理了正常辞职手续。房子也一直住着。到了2005年年底的时候,单位把房证都办了,并且都发到个人手里,单位不想就这样把房子给这名职工,因此没有给他办理,想收回房子购买成本。现在这事一直拖着。 下面是单位同个人签的协议大概: 甲:单为 乙:职工 为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困难,乙方出资五万甲方五万购****楼,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为乙办理个人房证,房屋交易的一切费用(交易费、契花税等)由甲方负责,乙方的房证由甲方同意保管 二、乙方分得的住房只允许个人居住,不得出租,不得将住房移做父母亲戚朋友居住,从分房日起三个月内必须搬进新居,否则视为放弃房权,公司将房屋收回,退还5万购房款, 三、乙方分得住房不允许自由出售,需出售由公司收回,退还五万元房款,分给无房居住的职工。 四、房权归乙方所有后,因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修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000年4月 请问各位大虾,现在如果以该名职工挪用过公款为由单位能不能拒绝给办理房证?如果单位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该职工,能不能收回房产?如果该职工提起诉讼,这两见事是分开解决还是一并处理呢?能不能要回房证? 各位大虾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在下感激不尽。

刑事行政
2006-06-24 16:51: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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