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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定罪

2017-06-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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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互联网上,有一定空间,具有无形性特征的财产,包括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很多人都酷爱网游,有不少虚拟财产。但是现在盗窃虚拟财产的现象增多,那么,此行为应该怎么定罪呢?

  自2004年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告破以来,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浙江、辽宁、重庆等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件。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如何确定其财产价值。2.此类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定罪量刑。

  一、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盗卖QQ号码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住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团伙采取大量侵入商业及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网络病毒,一旦有正在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了该网页,该病毒就会记录下QQ用户的号码及密码。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从而成功窃取QQ号码。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小编造成这种意见,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行为人有主观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按财产价值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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