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罗某用名下房屋抵押给A公司,然后从该公司拉钢材,支付了86万后还有35万无法支付,又与B市该项目指挥部签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用补偿款偿还了杨某的10万债务,那么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
2011年,罗某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用名下住房一套抵押,将该房屋售房合同原件交给A公司后,先后从该公司拉钢材,价值121万,支付86万后剩余35万,无力支付关机躲藏。2011年7月,罗某因无力偿还欠杨某的14万借款,又以其名下抵押房屋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给杨某提供了该房屋的售房合同复印件,以28万出售给杨某。2012年3月,B市某项目建设指挥部对罗某所有的上述合同房作出拆迁补偿,罗某谎称《售房合同》原件丢失,至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办《售房合同》后,与B市该项目指挥部签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获补偿款65万,用该补偿款归还杨某10万后,其余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该案件如何认定?罗某涉嫌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