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期限
积极与法院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鉴定结论也是证据之一。当事人要依法取得鉴定结论,应该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预交鉴定费,如果不预交鉴定费,经催要后仍不交,则按举证不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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