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怀孕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你之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才可以要求调整,否则不能要求调整。如果你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维权,比如单位没有交社保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