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中关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单位是否还应遵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在烟台注册的企业当然需要遵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如果单位不遵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