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中关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单位是否还应遵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只遵守劳动法中的规定,而不执行地方的相关规定,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们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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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在烟台注册的企业当然需要遵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如果单位不遵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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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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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可向劳动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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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遵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如果不遵守,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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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规定不违法劳动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单位应当遵守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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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