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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规定,宅基地面积根据《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