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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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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政府采购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废标也属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应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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