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
1.不得被降低待遇。
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动其工作岗位(法律禁止的工作除外),但不得降低其报酬。
③单位不得因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要注意基本工资的概念,以防止有的单位故意混淆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的界限。
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一般是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类构成。
基本工资是只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报酬,具有常规性、结构性、等级性、固定性、主干性、基准性等特征。
辅助工资,即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结构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
它通常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过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报酬。常见的有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