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河北唐山人,老家已经有一处老宅子,在前年,我又合法取得的一处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去年家中老人都去世了,今年进行房屋确权,我想问我这种情况,这两处住宅可以都确权吗?

2019-09-22 17:07: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各地存在差异,应以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宅基地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建房)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是需要重新申(请)批(准)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国家政策明确了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予发放合法使用权,也就不能办理证件,国家提出确权,但是没有让政府工作人员干违法乱纪的事,当务之急是改正错误,坚决依法工作。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政府人员都不能接某种名义,使不合法的行为成为“合法”的,否则上级政府一旦发现就会严厉处罚相关人员。
  •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 房屋确权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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