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09年10月10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约定2010年9月15日前交楼(联体建筑毛坯房)。2010年10月18日前去收楼,按开发商要求,先交齐了各种费用,并预交3个月物业费。之后,填写入住登记表,领取房屋钥匙及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和房屋验收纪录表。最后,由工作人员带领到现场验楼。在验楼过程中,发现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均未按合同要求入户;房间和梯间的墙体、天花有多处漏水痕迹;门洞左右墙厚度不一等。共有十多项质量问题。为此,当时拒绝收楼。工作人员现场应承马上整改,7天后再通知收楼。10月24日在物管中心办好装修备案手续,自己前往现场查看,未见丝毫整改劲静,询问开发商工作人员,回答是:“先安排已收楼的工程维修,不收楼的往后排”。为赶在2011年春节入住,只好被迫同意收楼。之后,开始了反复、漫长的维修,由于开发商的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问题,从被收楼致今,在5年多的时间里,墙体渗水、裂缝问题仍没得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家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对此,开发商同意补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请问,我若现在向法院提出退房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2018-08-26 09:33: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下列情况之一,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 这属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应该有开发商处理:  如果所购房屋未满五年,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墙面和屋面漏水保修期为五年,所以开发商有义务保修,漏水的修复是有一定方法的细致活,一般灌浆处理不是处理的理想办法,即使碰巧当时修好了,过一段时间很容易再次出现,按目前你们的情况宜重做防水层。如果开发商修不好,或者不愿意修,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也就是可以退房。
      如果所购房屋已满五年,应动用业主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维修
  • 如遇房屋漏水、长毛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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