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通房预售许可证2007(02)号(如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9-04-20 15:52: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据此,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还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开发商至今未向购房者提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内的“五证”,属于法律上禁止预售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部)》第四条约定:“双方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但是,该开发商至今未按《认购协议书(内部)》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提前7天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签订该物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现因该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该开发商依法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拾万元。

  •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
    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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