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06年的时候与天成房地产签了商品房预定认购书,情况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卖的是11+1的房子,12层是阁楼,买11赠12,后来开发商觉得12楼单卖好卖,就改成12楼单卖了,我就是单买了12楼,当时签了商品房预定认购书,认购书上明确了:房号1#楼12-6室,面积60平米,单价3000元,总房价180000元,3天内交清全款,最终面积以房管局确权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于是我交了全款180000。后来才知道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当时办的是1-11层,12层属于赠送的,买11赠12。后来开发商迟迟不给签定正式合同,都3年了,现在开发商又把12层加高了,原来是阁楼的时候,1.2米以下计一半面积(国家规定),0.8米以下赠送,现在因为加高了,面积一下子变成了100平米,而且开发商说现在是正规商品房了,比以前的阁楼用的原材料好,劳动力也涨了,要求加钱,每平米由3000增到5000,这样总房款就变成了50万,要求我们补足,而且态度恶劣,“快加钱,快加钱,要不就给你卖了”,“你去法院告我们呀,我们等着呢”,他们难道有把握一定胜诉。?

我现在想按照商品房预定认购书上面的规定拿到房子,哪怕你再给我改小了也行,现在房子已经盖好了,看着自己交了18万的房子就是不给,挠头呀。?

现在开发商还是哪个预售许可证,上面写的是1#楼,但是我去房管局问了以下,说开发商私自把12层单卖的时候,也没有把预售许可证从1-11改为1-12,那么12楼可以卖吗?我签定的商品房预定认购书有效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只办到1-11楼吗?还是一办就是一栋楼的?他现在已经盖好了是不是就不需要预售许可证了?希望大家帮我一下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4 09:10: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品房认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这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认购。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1、申请者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表格:  
    (1)、预售变更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年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4)、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销售情况明细表(原件);  
    (9)、业绩报告;  
    (10)、提交有关权属确认书和房屋测量报告书(只限于确权的楼盘);  
    (11)、中介资质证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12)、代理人售房委托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B、更改账号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4)、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开户申请书或银行印鉴卡;  
    (5)、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C、更改规划设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改规划责任保证书(原件);  
    (3)、规划部门批准已更改的报建图或规划局同意变更证明书(原件);  
    (4)、建筑面积预售明细表(一式三份)(原件);  
    (5)、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书(原件)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
    一、
    二、
    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购房者一般应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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