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8月18日在广东工作期间,我被厂长同意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到上海工作6个多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任何保险!以工资过高不合理为由,现调整为每月2000元。2010年328日,我不同意停止在南方修理厂工作!以一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找工时间作为公司裁员补偿!是否合理?

2022-07-07 0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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