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违约包括:
1.订约定金,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2.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
3.解约定金,以定金做为保留
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4.违约定金,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