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买了一套91平米的商品房,2008年父母宅基地房子动迁,得到一套134平米的动迁房,眼看就要拿钥匙了,但是户口本上是我,老婆还有孩子三个人的名字,两套加起来总面积超过人均60平米的限制,请问如果动迁房要办产证的话要缴纳房产税吗?如果交的话,是怎样的一个计算方法?还有对于动迁房契税的减免政策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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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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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重庆房产税如何计算2013,
一、重庆房产税如何计算2013
1、重庆房产税计算公式 (应税住房建筑面积-免税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纳税额
2、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是指由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和与其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如果第一套应税住房不足100平方米,第二套应税住房不能继续享受抵扣其不足100平方米的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本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3、单价及税率的计算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在以后年度纳税或产权转让时,其计税交易价和税率不变,仍按首次确定的计税交易价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转让后,仍属征税对象的,根据新的交易价确定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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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
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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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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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