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争议解决程序
一、
代理工伤保险赔付
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七、代理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不超过60日。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者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上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九、代理社保局不作为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已经取得工伤的诊断证明;
3.单位或者受伤的劳动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不予受理。 4。从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算时间不超过一年。 向社保局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代理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条件:
1.确实在用人单位劳动;
2.经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3.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 向做出裁定的劳动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