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本人2010年10月买了一套六层的商品房,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50%的房款,交房时间是2011年12月30号,在2011年8月开发商通知我说“房子盖不起来了,要求给我更换到同一地点同一楼层的另外一栋楼上,表示和我买的一样,没变化”,于是我答应了调换,并签订新合同,最近快交房子,我才发现有两层外楼梯,公摊21.8,比我开始买的公摊大了7个平米,我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在2012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在2011年8月同意调换房子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调整补充合同,内容是:甲方2010年给乙方出售位于定边县原民生花园二期工程17号商住楼6层3单元按原设计和出售为126.44现在城市规划变动。变更为124.95平方米。故在原出售合同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和合同条款。1.乙方购买甲方16号商住楼6单元601层原为126.44平方米,现更改为124.95平方米,共减少了1.49平方米。2.甲方因规划变动的平方米仍按乙方购买的价格计费。即所增减平米按原购时价格计费。不得按变更后提价平米计费。3.乙方因所增减平米不愿购买的,可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愿意承担乙方购房时交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规定付给:乙方退房,退款,退息(退房者于2011年8月30日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视为同意继续购买变更平米的房屋)。

以上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并按该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甲方:房产公司

乙方:我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

2018-12-21 09:14: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
    一、
    二、
    三、四级企业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仅要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还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为慎重起见,建议购房者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 不可抗力”成为众多开发商延期交房逃避责任的理由。《民法通则》第153条对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理由拖延交付。首先,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其次,贷款、材料运输等以开发商和银行、供应商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购房者同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无关。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房屋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是在房屋竣工后且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交了政府部门应收的税费之后,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这时候就要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问题了。如开发商违约,装修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
    购房者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开发商所代收的税费也应退还。如达不成协议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其中,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 还在保质期内,可以先联系开发商要求换房或者退房,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做工程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法院会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如满意,请采纳。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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