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3月购买了一套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三次付清,时间为合同日、房子封顶日和房子交付日,房子交付日为06年12月31日。我于06年3月合同日和9月房子封顶时付了两次。违约交付按每天千分之二支付。
期间开放商和当地居民因地皮的原因引发纠纷(法院判理),不能按时交房,住房所在的那栋楼于06年底封顶,属小区最早完工的,另有几栋房子08年才最后完工,小区内的地坪及绿化在09年二月仍未完工(有照片)。期间在回家探亲时去询问过几次交房的情况(最后一次我有摄像),销售方在我要求出示房屋验收证明时未能提供(合同约定交房时应当提供有关房屋的验收证明),同时我们要求开放商按合同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付款,开发商不予同意(小区大概还有一半的住户没有交房,有些按揭住户有入住的,至今仍未拿到两证,合同约定应该在交房后3个月内办理两证),故我也没有缴纳第三批房款,导致至今房子仍未交付。
1、我想就此事申请法律途径解决,应该注意哪方面的事情?预计会发生多少费用?
2、在此交易中,我有没有违反交易方面的事情,应该如何注意?
3、还有什么其他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