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2月购买了一套住房,付了全部房款。2005年9月,我结婚,结婚后一年,房子才交付,取得了房产证,写夫妻二人名字。像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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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你的情况,应该说你支付了全部房款在婚前购买了房子,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来讲,该房产应该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但房子毕竟是不动产(属于物权范围),物权法作为特别法且又为新法,按照法理推定其效力优于婚姻法,故应以物权法为准。也就是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你们夫妻共有)。鉴于你支付了全部房款在婚前购买了房子,只是由于产权登记在你们夫妻名下而成为共有财产,对你来说显示公平,作为补救措施,你们夫妻可以就该房产签订一个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为你婚前财产或你个人财产,或者书面说明购买该房时候,你丈夫确实没有支付房款。这样你们离婚了该房产当然就归你所有或由你丈夫对你购房款进行补偿。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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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我有首付合同和收款人写的收据,不是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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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说共同财产,一位说婚前财产,有争议啊,可否再说一下依据?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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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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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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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