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干货小批发店的经营者,我想请问下律师的问题是,在去年十月份工商工作人员在本店抽取豆笋做质量检查,前几天过来说豆笋有严重超标,声称今天要我们去工商办事处,咨询我们过后,要求罚款五万元人发币,他们的理由就是说我们没有建立台帐,我也没听说这个东西,但打听后才得知是工商处发放的,但他们都没有发放下来.我们不同意罚款,他们给我们一个可笑的回答:你们有买这种东西抽到你们只怪你们倒霉.不过这些食品我们已经大半年没有买了,而且这些豆笋我都是从总经销买取的,厂家也都在江西萍乡,质量证书合格证书,也都有.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我应该承担这样的罚款吗?我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