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08年5月10日在朝阳区租了一间商品房,租期一年应于2009年5月9日到期,当时我租房时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是A,与我签订租房合同的是业主的公公B,我因一时大意没有索要业主的委托代理书。现在房子即将到期,业主A因要跟她的老公C离婚涉及到房产的分配问题,要求我限期搬离该租赁房。业主A提出:1、换锁并将所有钥匙交还给她 2、如果我不通知租房给我的B(她的公公),可以退还我房租押金和尚未到期的房租。 她换锁后,我搬出该房,拿到退回的押金和房租,由于担心会有什么法律上的隐患,我于4月30日通知了跟我签合同的房东(即她的公公B),得知这处房产是A与C结婚后由他儿子C过户给他儿媳妇A的,那么我将房子钥匙交还给业主的行为是否不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