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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受理任何案子时,在开庭前是不是必须首先调查好一切关于本案有关的手续?比如:某个企业的工商执照是不是还在注册,或者被吊销,还有将面临破产等等。还是只需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就可以发出传票,通知双方开庭就可以了? 2、当原告发现新的证据和第三方有关时,比如:原告刚开始拿到的合同是一个单位敲的章,可是后来查档时却发现一张劳动合同上同时出现两个单位敲章了。请问:原告是否可以在起诉上立即追加第二被告?

合同纠纷
2009-04-28 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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