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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只有房契的复印件,上面写的房主是四太婆的姓名,并说明这间房子是太公于1932年正月买下的。后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认证,日期是1954年。上面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是张云逸。四太婆没有儿子,只有我父亲一个过继的孙子。关于这点我们有证明,上面有证人的手印和村政府的盖章。我们还有邻居也可帮作证。我父亲一岁半就来跟四太婆生活。一直住在这间房子里。另外,当时这间房子是一间房隔成两间卖,所以其中有一面壁是和别人同共的。邻居的房契上应该有说明。 四太婆只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嫁给X家。1988年X一家人曾写了一份房屋弃权书给我们。据我所知,大太婆的女儿和外孙女一直也没有换房产证。如果我们要告大太婆的外孙女,还需要哪些证据?她们住在那里这么多年,是否就有权分这间房产呢?

继承
2009-04-17 15:56: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