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做了委托公证,公证书的内容: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 委托我办理(6幢: 13-24 1单元)层次差额结算手续2、办理和领取房屋定位后的产权证、土地证;3、领取产权证、土地证办理该房的买卖、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受托人所签署上述相关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愿意承担受托人签字后的相应法律责任。本委托期限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我现在已经行使了前两项的权利,已经把原房东的产权证办出来了,但房管所现在不让我行使第三项权利,即房屋买卖过户的权利,他的意思是有6幢1单元,但没有几零几室,我该怎么办(上面的13-24 是抽签号,委托书是在房屋抽签之前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