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我把房子租给一个陪读孩子的父母。我们合同上签的是从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七千五。其实这不到两个月。但是高三的学生六月十五号之前就考完了。所以也就是租了两个学年。我是分两次收租金的。去年我收了七千五。写的是收了一年的租金。当时我们是口头协议的说今年五一之前来收今年的租金。我本来想在合同上写清楚,但是这对家长说反正房子是我们家的。也跑不了。这第二年的租金她们不会黄了我的。我说我今年三月份开学。她们当时答应我说我今年开学以后随便什么时间来都行。我说那就定在五一之前吧。现在是四月份了。我昨天给她发短信问什么时候可以来收房租。她却说她不记得这事了。她说她没答应过我这么早来收房租。而且我合同上没写明白。只是口头上答应我了。我的同学陪我去租的房子。她还记得这回事呢。您说我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