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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一家连锁文具店工作,那家店具有营业执照,那是不是就是工商注册了?后来那家店的老板让他朋友管理这家店,我在这家店工作了六个多月(也就是他朋友接管期间,起初我去时并未真实告诉我店面是他朋友经营),我们之间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我们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工资是压一个月零十天之后才发,现在又因盘点乱扣钱,我想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样反诉他。附注下,现在这家店又被原来老板所收回。

债权债务
2009-04-09 17:05:2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虽然没有和用人单位(文具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劳动用工关系。尽管文具店的老板换来换去,但这不影响你和文具店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你当然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文具店)要求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 属于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商店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你可以准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不管管理人员是否更换,你与该店形成劳动关系是不变的,你可以与老板协议解决,不行的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你的权利。
  • 你们之间为劳动关系,如对此有争议,可就此申请仲裁。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该文具店支付自实际工作之日的次月起的双倍月工资。如遭拒,可申请仲裁。
  • 你们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你有权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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