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三人合资开办一酒店,投资比例差不多,以总经理的身份经营,下半年开始承包了该酒店,承包期3年,承包费每年一交,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约定我的权利:人员的招聘和使用权,经营和管理权,员工的工资待遇决定权,资金正常运营范围的支配权,合同还约定财务人员两人,对甲方负责,有权监控资金流向,工资列入乙方的经营费用,并且有固定的工资标准,不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超额完成的利润按4:6分成甲4乙6。甲方以财务对甲方负责为由,私自将我认为是合理的经营成本费用强加于我个人名下,请问我作为乙方有权设立自己的财务吗?或者自主安排财务人员,日常账目的处理权归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