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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东深圳。我所在的是一家外资连锁门店销售企业,我是门店店长,近期我门店价值大约6000元部分物品被盗,事后公司让我们门店员工负责赔偿这些物品的全部成本大约4000元。门店有安装摄像头,并有保安。 1.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2.如果门店员工有赔偿责任,应该是几成? 3.劳动法法律是否有相关条款?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8-26 08:39:52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不合理,
    2,不得将公司的损失转嫁给员工。
    3,除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过错。
  •   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因员工本身有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索赔步骤:
    1,需要先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许多,不仅仅是劳动合同)
    2,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索要赔偿
  • 1、要看劳动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则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是否属于工伤,不以老板是否知情为条件;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只要员工没有严重过错,不需要赔偿。
  • 原则上员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职务行为
  • 被盗一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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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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