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南亚名邸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交房日期是2008年12月30日,但是到时间并没有按期交房,也没有告知。后到2009年2月28日公告交房,称延期交房是由于期间连续2天以上下雨的有很多,现在交房属于正常时间内,合同内有这么一条,但是却没有提供气象部门的记录文件。收房时进行验房,发现房内墙面多处存在空鼓,而且大面积表面灰浆不结硬,用手一碰就掉灰,便不同意收房,房开方也同意整修完毕后再交房。后通过电话与房开联系确认具体交房时间,得到的答复是“房屋主体已经过验收,整改部分不影响交房”,不知是否有如此说法,应该如何维权。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