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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07年7月开始在2手房公司担任秘书工作,因个人原因09年3月4日提出离职。由于在职期间公司未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任何保险,为了留有证据,因此,我手上公司的合同、收据和备用金2000元都还没有交接。请问: 1、在我没有交接这些手续前,劳动部门是否受理投诉公司没给我买保险的事情和申请劳动仲裁要赔偿双倍工资? 2、如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携款潜逃,罪名是否成立?(说明:每次公司给我打电话我都接了的,并没有逃避任何问题,而且我很明确的给公司表态,等保险和劳动仲裁的事情解决了一定会把东西交回公司)

其它综合
2009-03-26 11: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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