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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和沈阳**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的合同,其中还有一份是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内容是:公司派我出国培训50天,三年的违约金150000。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签订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 由于公司生产量的问题,经常给我们放假,2008年7月底,公司又颁布了一个综合工作制,也就是说,公司有可能周一休息,但是周六要上班。但是公司发布这个制度并没有征求我们的同意。 麻烦律师帮我看看,像我这种情况,公司属于单方面违约吗?我可以提出与公司解除合同吗?

公司企业
2009-06-06 16:59: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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