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我与某房东达成二手房买卖协议,并且签订了购房协议。我一次性支付房款22万,当即办理过户和房屋交接手续。当时该套房子于2007年已经抵押在银行,我帮她付了12万贷款,又支付了9.5万的现金,剩余五千作为保证金,待水电煤结清无异议后退还。
2009年2月11日,17日我们去了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均因为房东户口的原因而一直未能办理。
2009年2月18日,在房屋交易中心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是二手房,所以房交所通知一个星期后去交税。
在等待交税的时候,2009年2月19日,房交所告知,因房东还有其他债券的连带担保责任,房屋被保全,无法进行交易。
后来知道,房东的哥哥向别人借了五万块,写了十万块的借条,借款日期是2008年11月24日,还款日期是2008年12月24日。房东在借条上做了担保,如不能还款,将用房子抵押。
我想问的是:
1、抵押给银行的房屋是否能够进行担保?2、对于非法借贷的担保,担保是否有效?3、对于已经事实交易的房屋,保全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