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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死后留下三间房,产权证是死者陈某的。陈某有5个子女三女两男,三个女儿放弃遗产继承权,剩下大儿子和小儿子继承遗产。老人生前 写下协议把三间房分中间的一间给大儿子,此协议小儿子也签字同意了,老人死后,小儿子反悔另写协议要求房子平分大儿和小儿都签字同意了。2008年小儿子强行拆除两间房把老人在世时分给大儿子的一间房也拆了,大儿子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是把打儿子有房产证的私有房产也要拿出来分割。这个判决合理吗? 事情紧急,请求好心人给予指点 问题补充: 老人房子的产权证和大儿子自己的产权证是同一年办理的,大儿的房子和老人的三间房相邻而且是同一年建的,小儿子没有房子一直住着老人的一间房,小儿子提出的是把老大的有房产证的房子也要拿出来分,但在老人死后兄弟二人写下的分房协议中并没有写把老大自己的房子拿出来分,只是写了房子平分

继承
2009-04-04 20:28: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