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我告于2007.11.30受伤,即进入停工留薪期,并于2008.6.16日评定伤残等级,期间共计几个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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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规定不同,重庆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从受伤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最终多少要经由鉴定或确认程序,期间待遇不低一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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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受伤之日到鉴定之日,停工留薪期应该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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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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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