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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员工,75年参加工作,93年企业专制,95年签订合同,合同上注明我的岗位直至退休之日。 去年12月上旬,部门主任在没告知我原因情况下,把我退至人事部重新待岗,我不服仍回原岗位。他通过各种方法阻止我工作,并扣我2个月的岗效工资。直到三月初人事部通知我变更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上原因写我不胜任工作,要把我安排另外岗位,如不服从,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3月把岗效工资都扣了。我从事这个岗位十多年,从来没出差错过,并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技能中级证书。 我想问他们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样的情况,他们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怎样的补偿?合资企业应该怎么补偿?合资前与后的补偿有什么不同?扣的工资可不可以补回来,应该用什么形式解决这问题?

合同纠纷
2009-06-07 10:11: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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