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1月份在一家酒店开始工作的,12月份的时候酒店通知要签合同,但合同的内容中没有保险。我就一直没签,今年5月份的时候,酒店又通知前合同,由于我不想签,就在6月1好辞职了。
我想要得到双倍工资的补偿,以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但劳动仲裁只认为我从1月份以前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只承认1到5月,没到半年,只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一月份之前对于经济补偿真的没法律依据吗?另外,对于双倍工资没有支持,说是因为我的原因不签合同,但是当时提供的合同明显是违法的,我 难道也签吗,我的双倍工资能得到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