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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08年1月1日工作,一直到09年2月,公司没有跟我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工作已经满一年了,按理说我应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获得双被工资的赔偿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还有如果我起诉了公司,公司现在愿意跟我补签劳动合同,说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从我上班时候算起,请问我还能获得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吗? 公司也没有给我交纳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 如果公司说现在保险也从上班时算起给我补上,并和我签合同,可我不想在这里干下去了,请问我能获得哪些赔偿?

劳动纠纷
2009-03-19 11:5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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