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来是公司体系工程师。2008年4月入职,和公司签订3年合同,工资为2800,2008年12月,公司因为效益问题不再推行TS16949工作,我被调到质检部,去帮忙,职位和薪资不变,但是今天(2009年3月4日)公司,却因公司搬迁裁员,发现我怀孕3个月,不能被裁员,以TS不进行,现在在质检部只是帮忙验货,做文职工作,已不需要工程师为由,和我商议降职降薪(从3000降到1500左右),并更改劳动合同活动,如果不同意,就放我假,一个月500元低保,包括产假期间也是500元。如果我不同意更改劳动合同,公司强迫放假,工资怎样算合理(包括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