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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2010年5月17日登记,公司同时发布公告,说是经劳资双方协商,让我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的工资为560元。现在我怀孕44天,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12月15日到期,这是去年合同法变更后公司整体的合同变更一次性签三年合同。我是在2004年12月15日到公司服务。另,公司目前不知道我怀孕的问题。而且我并不同意待岗,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强制性的通知并且要求我以560元的工资待岗,我怀孕期以及生产和哺乳期应如何保障?

民事相关
2010-05-19 17: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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