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无锡某商场做童装生意,委托商场帮我柜台招了一名营业员,从12月16日正式上班,在12月20提出要做人流请求调班,我稍有不满,想要辞退她,但考虑到种种原因,还是让她继续工作了.但至今,对她在工作中的表现并不满意,于2月20找她谈话,让她做到2月底就另外找工作.在她上班的二个多月时间里,我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与她说好是每个月补她320元交金的钱,她什么时候想要真的交金了,我再委托中介机构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与她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我们之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但她直到我要辞退她,也没有向我提出要和我签订合同.因为是我主动辞退她的,所以我是想赔偿她半个月的工资,但她不肯,说我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问律师,我与她之间是雇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我该怎么样补偿她才比较合理?(法律上该我承担的我愿意承担,但她好象有点要与我胡搅蛮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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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要求用工方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你是经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则你们之间为劳动关系。反之,如你未履行任何工商注册手续,因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则你们之间为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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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太清楚你们的经营模式,但因为你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劳动者与你们的经营主体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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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补充说明的情况,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个人认为仍不能认定你们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应为雇佣。商场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过,你所说的这种现象,很有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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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还相关资料来我所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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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