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工作4年多,04年公司确定工作内容和范围后定薪3100元,至今未变。今年2月公司突然在工作范围和工作量未变的情况下告知本人降薪一半,而且还要增加工作量延长工作时间,在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情况下,本人未同意。公司就要求本人立即走人并于当日下午从外面另找了一个人顶替了我。由于公司4年来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手里只有公司4年前对我的职务任命书,能否据此向公司讨要相当于4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08年度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须给我的二倍工资?多谢各位高手指点迷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