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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武昌有一处住房租赁出去,但是想提前收回,与承租方产生纠纷,并在2007年10月分提起上诉。因为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按季度来缴纳房租,在上诉期间我也在收取房租,但我的律师说在上诉期间不应该收取房租,并要我撤诉,再重新提出上诉。我想请问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上诉期间我是否可以继续收取房租,而承租方在这期间依然在进行经济活动,他是否也应该停止其经济活动?急求答复!拜托您!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2-14 19:09: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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