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人因私自开工作业造成重伤事故,在医院一直治疗,与09年一月30号死亡。请问?我公司以与4月30号以书面张贴和口头形式下达了放假7天的通知,但受害人在放假期间而不属于我公司指定维修的工作范围内开工,受害人因节约转砖的工程量利用节假日期间躲避我方监管人员,私自到厂区内去撤除以在利用的围墙来使用,因此受伤。我公司以积极配合受害人的医治,先以付医疗护理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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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躲避你方监管人员??工人与你们是什么关系??如果不在工作时间内,其个人行为受伤,则应当不属于工伤.但是,就算其作为一个外人,其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是单位,我认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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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事有利于公司的工作,应当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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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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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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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属实,在工作时间外,应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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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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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明确放假,该工人行为非工作时间就不能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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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