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
进公司,领导和我约定的工资是:试用期1800,三个月转正2000.当时本人疏忽,没注意劳动合同上的工资里并没有写。而后,自2007年7月2日一直到2008年5月20日期间的工资全部发的我1800。
疑问:
1.因为当时双方是口头约定的工资,合同文本并未写明,所以我现在要追回未履行的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该怎么办。因为没有了书面证据,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作为当时口头约定方的领导作证,如果他一口否认,这事是不是就没办法解决了。
2.合同开始日是2007年7月2日,是在新法出台前。当时签订的合同是一年,一年的合同按道理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个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是包含哪些内容?(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我的疑问是,企业和我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却要我的工资三个月才转正,这样违法么?还是说应该一个月后工资就转正了?
事实二:
公司新进员工,单位的意思是试用期1200,没有奖金;转正给2000,这个2000是1600的工资+400的奖金。现在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栏里按照转正2000,试用期1200这么写,有问题么?个人认为,劳动合同里的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是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试用期不得低于转正的80%,那么如果你要写转正后是2000,那么你试用期就必须是1600,而不能写1200.至于你400的奖金,那么你可以和员工讲清楚,转正后每个月在1600工资之外的部分再给于400奖金的补贴,而不是就这么写在劳动合同上。
请问以上两个案例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