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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1月份进一集团鞋业任男休闲设计师,2007年6月28辞职,2007年12月28日再次受聘该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和公司口头达成协议,月薪为8000元。公司每月发放5000元,另3000元年底一齐发或在离职的时候结清。每个月26日发放前一个月工资。 4月初休闲部单独搬至二楼,交由我来负责,我同时向公司副总提出加薪一千,他说加薪就搞提成,我没有同意。4月29日下午我再次找他谈加薪的事,未果,他说“你下个月来结工资”。我把事情交待给手下的版师离开公司。 五月1、2号放假,由于结工资要有副总签字的辞职单,我于5月3目回公司拿辞职单给他签,他以没空为由没签。当日已有人接替我的位置。后来我打电话预约他,均没接听。13号我找到他,他不肯给我签辞职单,并表示工资要年底才给我,理由是说我趁在订货会前威胁他给我加薪,并且不承认29号那天说过让我“下月来结工资”的话,说当时是叫我去办辞职手续。5月14日,我向瓯北劳动管理所申请投诉,调解至今未有明确答复。我手上有投产单据、四月份考勤的复印件,厂牌等。

知识产权
2008-05-27 12:05: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