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17人原是**烟厂(下属职工医院)职工,凤凰雪茄烟厂(甲方)和凤凰县人民医院(乙方)签订了《凤凰雪茄烟厂职工医院承包合同》,期限五年(即2000年1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我们随着合同到了县人民医院上班,一直上到2006年2月14日(只有9人),县人民医院口头通知解除我们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12月31日我们正式和凤凰雪茄烟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7月24日凤凰雪茄烟厂宣布破产(职工医院的土地、房产、医疗设备等不做破产财产)。合同在履行及期满后,双方没有对承包合同做任何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